歷時三年 終審勝訴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民事判決[(2022)閩民終319號],認定福建兩家水泵生產公司對新界泵業(浙江)有限公司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及造成了經濟損失,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共同賠償新界泵業(浙江)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230873元,共同支付合理費用50000元。這意味著新界長達三年的商標維權訴訟終于塵埃落定!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理應知曉新界泵業集團及涉案商標在業內的知名度,仍在生產、銷售、出口的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侵害涉案商標權的標識,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且被告公司的相關侵權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被判處相應的刑罰,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曾申請注冊多個與涉案商標近似或包括“新界”字樣的商標。
綜合以上情節,被告公司屬惡意侵犯涉案商標權且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紤]到被告公司因被訴部分侵權行為已被判處相應的刑罰并全額交納刑事案件中的罰金,結合前述侵權情節,法院以被告公司侵權獲利為基數,按1.5倍來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即被告公司應承擔的賠償總額為492349元(被告公司侵權獲利) x (1+1.5)=1230873元。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應立即停止侵害新界泵業(浙江)有限公司第1502544號“SHIMGE"、第18763306號“SHIMGI"、第16954330“SHIMGE for better life”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新界泵業(浙江)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產生的合理費用共計50000元。
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分析認證和審理查明,除一審法院對被告公司經馬尾海關報關出口的貨值單位認定有誤外,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其中另一相關刑事訴訟已于2021年5月10日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九十萬元;鐘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單位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鐘某某作為被告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了上述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上訴人鐘某某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上訴人鐘某某及其辯護人要求改判上訴人無罪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原判對原審被告單位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對上訴人鐘某某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相應量刑亦予以調整。
自2019年4月立案以來,被告公司以及相關犯罪嫌疑人鐘某某,終于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嚴懲!